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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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
2、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遴选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储企业);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计划),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统筹提出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并下达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单(以下简称调用单);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收购、储备、调用、轮换工作;定期通报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本市医疗卫生机
3、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需求,并统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根据轮换计划需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承储企业收储的医疗专用物资。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储备计划,统筹落实储备资金来源。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相关工作。第九条市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购、 存储、运输各环节,严格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质量管理,组织检查库存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库存应急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
4、械生产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二)具有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能力;(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执行市级储备计划,按照调用单执行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任务,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物和资金使用档案,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达标、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轮换应急医疗物资;(三)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
5、安全和使用规范;(四)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五)明确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内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六)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满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需要;(七)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除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需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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