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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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要求,为加快构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和保障。(二)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步开展案例实践。通过案例实践和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
2、害赔偿重点工作,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概念界定。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二、工作原则(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市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鼓励各县(市)区
3、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大胆探索与实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策建议。(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全面落实生态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四)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
4、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五)典型示范,协同联动。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强化工作配合、信息共享、问题共商,建立部门间综合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推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扎实有效推进。三、工作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
5、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4.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造成一定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行政管辖所属的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二)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
6、、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或功能永久性损害、生态环境健康损害、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咨询、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参考建议。鼓励开展环境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三)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四)明确赔偿权利人。*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园林、住建、水务、农业农
7、村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或机构组织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报市政府确定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办理。(五)工作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1.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情形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迅速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启动相关工作程序。2.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赔偿权利的部
8、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3.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9、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4.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市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存在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不作为的,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仍不整改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各级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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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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