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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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为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补充耕地方案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耕地质量保护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土壤资源,不断提升耕地质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二、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二)“占补平衡”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应向县自然资源行
2、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已通过审核计划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对审核后不同意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作质量等级鉴定报告,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
3、地的产能综合平衡后,持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有关手续。(三)就近利用原则。对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并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四)效益兼顾原则。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范围(一)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施等)耕作层土壤应当按要求剥离再利用。(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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