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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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征收主体第三条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第三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第四章征收标准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以下办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按成交价格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工业用地暂不征收;其他用地出让价格在每亩80万元及以内部分按20%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80万元以上部分按25%缴纳。(二)以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缴纳。第六条入市的农
3、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是指转让收入扣除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金(多次转让的按最近一次缴纳调节金对应的出让金计算)后的余额。第七条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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