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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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对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第三条受理机关属于X市范围的
2、,在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条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市级或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市级或区县联席会议
3、办公室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对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的举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的,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
4、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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