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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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促进金融市场业务高质量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市场业务,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开展的非结算性存放同业、债券(同业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同业拆借、同业代付、同业借款等融资业务,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福费廷、债券借贷、代理开立信用证及保函、保兑、外汇资
2、金买卖、结售汇平盘、占用代理行额度的出口押汇/议付等同业业务,以及其他按照监管和行业管理要求应当进行授信管理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在监管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范围内,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市场业务,在评估交易对手(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综合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按交易对手机构性质区分为同业客户授信和非同业客户授信。其中,同业客户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非同业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业法人、匿名客户等。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以下金融市场业务,可不受授信额度约束:(一)投资
3、国债、央行票据、非次级政策性银行债券;(二)投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三)以国债、央行票据、非次级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为质物质押的买入返售业务;(四)省内农村商业银行与省联社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业务;(五)其他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金融市场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名单制管理原则。应建立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对交易对手实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制定准入标准和名单,定期评估信用风险,不得对未纳入名单的交易对手进行授信。(二)统一授信原则。应建立全口
4、径授信管理制度,将金融市场业务纳入本外币统一授信管理,其中,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和非标投资基础资产等信用风险暴露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三)合理适度原则。应根据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的机构性质、经营管理和信用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四)动态调整原则。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同业和非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等,动态调整准入标准、名单和授信额度。第七条 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是指由*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市场业务单一法人交易主体(
5、含非法人产品),主要包括:(一)同业融资业务交易对手应为交易对手方;(二)债券(同业存单)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为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交易对手应为票据承兑行;(四)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业务交易对手应为信用证承兑行;(五)能够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为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其中,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且不存在人为分割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的,可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六)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业务
6、,对于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七)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履行管理责任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应纳入交易对手管理。第八条 金融市场业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其中:(一)基本授信,是*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进行的授信。其中,对经常性金融市场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集中授信,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遇有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对未纳入集中授信的交易对手,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临时授信
7、,授信到期日不晚于集中授信到期日;(二)特别授信,是*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行业管理要求、客户特殊需要和风险处置等,对特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进行的授信。第九条 对于单一交易对手,单个分项授信额度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各分项业务用信总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第十条 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第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将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每年对授信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调整。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相应委员会)负责审议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等事项。第十三条 *
8、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审批中心负责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工作,与授信使用部门相互独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牵头拟定金融市场业务授信管理有关制度办法,按程序提交审议批准;(二)负责按照统一授信管理要求审查金融市场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提交审议审批;(三)负责根据授信使用部门申请调整分项授信额度;(四)负责对交易对手用信情况进行集中控制、监测和报告,下调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五)负责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实施“机控”管理;(六)负责其他授信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国际业务等部门作为金融市场业务授信使用部门,主要承担以下
9、职责:(一)负责尽职调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收集授信资料,在初审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提出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意向,提交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二)负责在审批通过的交易对手授信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业务;(三)负责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授信审查审批中心提出调整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或分项授信额度申请;(四)负责交易对手风险监测和预警,向授信审查审批中心提出下调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申请。第四章 交易对手准入标准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外交易对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境外设立机构仅限于外汇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金融市场
10、业务办理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高管人员非正常频繁变动等情形;(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按规定时间公开披露信息,近三年未出现公开市场评级(隐含评级)下调或展望负面、重大负面舆情或涉诉案件等情形,未提供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授信资料;(五)监管部门和省联社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交易对手为银行类同业客户的,至少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中的一项:(一)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二)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系统重要性银行;(三)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含省联社、市联社);(四)在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五)最近年度监管评级不低于二级的商业银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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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商业银行 金融市场 业务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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