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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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学校领导及教职工(含局各股室及二层机构干部职工)的请假,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请假的权限及程序(一)教职工请假1办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首先向学校校长请假,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上有关旁证材料(原件)以便审核。2校长审批。根据(贵教发200677号)文件第十五项规定:(1)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审批。(2)请假47天的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初、高(职)中、特教学校教职工请假7天以下(含7天)由校长审批。校长一个月内只能批假7天(
2、含7天)。(3)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校长审核有关旁证材料及了解请假人的情况后,同意请假的,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学校意见”栏上签上“属实,同意请假,呈教育局审批”,校长亲笔签名并盖学校公章。3县教育局审批。教职工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将校长签有意见、盖有学校公章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及旁证材料原件送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4病情较为严重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教职工,学校必须派人探望并出具相关情况证明材料。5局股室及二层机构干部职工请假参照教职工请假规定执行。(二)学校校长及局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请假1村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因事请假13天的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请假4天以上的由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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