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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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及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
2、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本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在经办银行直接现金存储。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与经办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二、在经办保险机构购买工资保证金保险。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保险机构签订工资保证金保险书,并将保险书与经办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报县
3、人力社保局备案。第四条 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1存储,存储金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存储。总包单位在县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工程以外,其他新增工程可以比照以上存储比例下浮0.5,但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有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二)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三)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四)被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五)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六)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责令限
4、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信用惩戒的。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下浮存储比例的,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依据县人力社保局审查材料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或出具保函、保单。第五条 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无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信用惩戒的,并符合以下情形的,总包单位可以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一)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承包的工
5、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并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二)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承包的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并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并根据本细则规定,限期补办工资保证金存储并办理备案。第六条 县人力社保局对总包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时效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6、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于存储。对符合可下浮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由县人力社保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名单。官方网站地址:(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提高5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一)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承建工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二)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提高10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一)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信用惩戒的;(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总包单
7、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要求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办理备案。第八条 总包单位采用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以县人力社保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保函正本由县人力社保局保存。在完工竣工验收时,保函有效期少于6个月的,应重新提交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以上的保函或将原保函延期至6个月以上。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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