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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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标准化建设,根据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市急救中心急救点布局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增、改扩建急救站点的建设,包括新增普通急救站点、新增中心急救站点和现有站点提升改造的建设。(二)急救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三)急救站点建设设计能满足日常急救服务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时的紧急医疗救治任务。二、建筑要求(一)选址急救站点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出车便利,出口通畅,有充足的回车场地,
2、远离易燃、易爆设施。在新建、改扩建医疗机构时,其建设主体必须按标准配套建设急救点,并保障投入使用后正常运行。(二)总平面急救站点内应设有值班用房、办公用房、药械库房及车库等,总体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人、车、物品等清晰、合理,并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三)建筑设计1.主体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抗震类别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执行,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2.急救站点外观标识统一(挂牌:浙江省市急救中心 XXX分中心、浙江省市急救中心 XXX 分中心 XXX 急救点、浙江省市急救中心 XXX 急救点),站点内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标识。3
3、.车库(1)离值班室的距离应小于 20 米,便于迅速出车;(2)每个车库大小不低于长 7 米*宽 3 米*高 3.2 米。地下车库的净高应大于救护车的高度(包括警灯和天线在内);(3)车库内配置车辆冲洗、洗消设施及下水收集处理管道。4.防火、消防要求: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四)建筑设备及其他设施1.给水、热水及饮水:急救站点内应配备自来水,卫生间配有淋浴设施和热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有关规定;饮水可采用电开水器或瓶装饮水机。2.排水、污水处理: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8466 的有关规定。3.用电、照明:提供可靠电源,照明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4.防雷: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消毒区应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6.通信办公设备:配备能够满足院前急救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硬件设施设备(含无线通讯设备),台式办公电脑配置要求内存 4G 以上,CPU I7 及以上,硬盘 500G 以上,显示屏17 寸及以上,配音响;机柜要求 60 厘米*60 厘米*1.2 米尺寸以上;网络专线要求能够支持急救中心调度信息系统和无线
5、信息传输系统,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带宽 4M 以上;网络交换机 1 台要求八口及以上,支持光纤模块,支持 VLAN,可网管。三、各类站点建设具体标准(一)新增普通急救站点1.建筑面积:按照 150 平方米设置。2.能满足两辆值班车、两个急救单元同时值班使用。能部分满足一线急救人员(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带教用房需求。3.房间使用面积参考标准序号房间名称面积(m2)要求说明1医生值班室16可满足 2 个值班医生同时使用2护士值班室83驾驶员值班室16可满足 2 个值班驾驶员同时使用4担架员值班室16可满足 2 组值班担架员同时使用5办公室含公共区域156培训室87药械库房68盥洗室、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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