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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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 用 说 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增补;如需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删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
2、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
3、力。第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算是业主。“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第三条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首位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继受人。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
4、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5、,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
6、自觉及时结清相关费用。第八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九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四章 物业使用维护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
7、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
8、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买受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的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卖受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上述部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各相应买受人所有或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使用权的绿地等,仅具有使用权,不得私自改造、破坏。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9、一)拆改住宅房屋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
10、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十四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五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11、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出租房屋时,不得违反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由业主、承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三)拆除、破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五)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六)未发生故障时使用、拨打应急救援电话或者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制动装置;(七)遇到火灾、地震或其他灾
12、害时,不得使用电梯。(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以上规定,不正确或不安全使用电梯,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本物业内的公共部位进行破坏,例如在电梯、外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粘贴广告、乱涂乱画等,若破坏须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沿街商铺布设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必须统一、美观,安装规范、牢固,并做好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安全责任。本
1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店招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多占、独占。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事先张贴书面提醒后有权对放置于公共部位的物品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本物业内每户水、电、燃气等表具涉及全体业主利益。每户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移动。若违反此项规定而引发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的,须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
14、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行为如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人)的监督下,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必要措施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
15、人并做好善后工作。若因此对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受益人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致使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因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物业损
16、害的,由相关物业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期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时(涉及消防、电梯、外墙砖坠落等公共安全问题),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可按湖政办发201859号文件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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