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小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企业登记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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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小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企业登记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强化我县政府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系统党风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简化程序、减少成本、便于操作、事前防范、事后监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对象与规模范围第一条 管理对象: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企业登记中的地形测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单位)。第二条 规模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结算价也不得超出400万元);地形测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企业备选登记的建立第三条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登记公告信息,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企业应按照备选登记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报名申请登记(具体条件及所需材料以公告为准)。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企业登记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自登记时间起有效期一年。 第四章 中介或施工单位备选登记企业的考核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心对要求登记企业的中介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3、进行初审、汇总,再报局务会议审核通过,最终确定备选登记企业名单。第六条 必要时,对备选登记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主要是对申请登记企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数、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考察。第七条 备选登记企业名单确定后,移交县行政服务中心使用。第五章 登记企业的考核评价和管理第八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对备选登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实行淘汰制度。第九条 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个月内不得参与中介服务业务或施工任务的抽取:(1)参与摇号被抽中而不履行服务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被投诉属实的;(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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