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关闭禁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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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助推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取缔关闭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一、取缔关闭原则(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彻底解决禁养区养殖污染治理问题。(二)坚持“自愿关闭与依法关闭”相结合的原则,疏堵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取缔关闭目标。(三)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执法”的原则,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取缔关闭工作。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完成清理上报的在新划定禁养区以内,常年存栏生猪当量
2、规模为200头及其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头及其以上、200头以下的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取缔关闭工作。其中,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兔等,1头存栏生猪当量相当于0.5头种猪、10头仔猪、0.15头奶牛、0.3头肉牛、2.5只山羊、25只家禽、30只兔,其它畜种参照相近畜种按采食量或氮(磷)排泄量进行折算。三、相关政策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就地复耕、就地转产或迁建到适养区,给予以下相应政策支持(“禁养区”划定后在禁养区区域内违规修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享受任何支持政策
3、):(一)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支持政策。按实际拆除圈舍及配套房面积,视不同建筑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见附件1),同时享受存栏畜禽清空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以及拆工费补助(畜禽存栏清空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以及拆工费补助标准见附件2)。(二)关闭后就地复耕开展农业生产的支持政策。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提出书面复耕申请(城镇规划建设区除外),经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经镇政府验收合格,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再按原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
4、套房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三)关闭后迁建到适养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支持政策。对按要求主动关闭原畜禽养殖场,拆除养殖圈舍及配套房、配套设施,业主提出迁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批准同意,业主按畜禽养殖标准化要求,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规范设计与修建圈舍,且达到下述养殖规模,最后经镇政府验收合格,除享受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1迁建户可优先选择适宜养殖区,镇政府提供的畜禽规模养殖用地规划所列及用于20152020年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的地块。2建设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或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的标准化规模猪场(
5、羊场、兔场、牛场、鸭场等的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折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给予35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3建设存栏3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商品蛋(肉鸡)鸡场(鹌鹑场按8只鹌鹑折合1只鸡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以上迁建补助,每场(户)合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四)取缔关闭后就近转产的政策。对地
6、处城镇周边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鼓励业主转产进入工业、商贸、服务等行业。但业主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且需经镇政府、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X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审批同意。(五)其它政策要求。经反复宣传动员,仍不愿关闭,导致超出期限影响工作进度,最终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不享受畜禽存栏清空补助、拆工费补助外,还需同时承担清空畜禽存栏、强制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配套设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六)近期拟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可参照此取缔关闭政策执行,但要与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进行有效对接,避免发生重复补偿补助。四、工作步骤X区2020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
7、关闭工作分前期准备、发动实施、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20日9月30日)。我镇对所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初步摸排并统计上报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基础数据。(二)发动实施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以村(居)为实施单元,按照我区畜禽养殖新的“三区”划定成果,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再次进行逐户调查、核实确认,召开禁养区内村(居)社干部以及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参加的有关禁养区取缔关闭工作会,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有关取缔关闭政策,鼓励业主自行关闭、转产或迁建。同时,组织人员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方面开
8、展准确测量、统计上报等工作。(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31日11月15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开展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增强对禁养区违规修建养殖场(户)的震慑力。对主动自愿取缔关闭,按要求就地复耕、转产、迁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上述支持政策执行;对规定时限内拒不取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环保法X市环境保护条例X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取缔关闭。(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镇政府对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
9、并对取缔关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同时,由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开展综合检查验收,将取缔关闭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区委区政府。五、职责分工(一)镇农业服务中心:1负责对养殖场取缔及迁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养殖场迁建。在政府组织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的宣传动员、搬迁规划;2编制全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布局的指导和政策引导,指导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对限期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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