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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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农村饮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地村组干部兼任,也可由村(居)委会选聘或指定专人负责运行管护。供水规模小于100立方米3/d的工程(不含100立方米3/d),管护人员不得少于1人;供水规模100-500立方米3/d的工程(不含500立方米3/d),管护人员不宜少于2人。日常管理维护做好净水厂管护、水源防护管理、制水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管网维护、水费收支、档案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农村饮水工程供水
2、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制度。镇农业服务中心指导供水村(居)做好供水成本费用测算分析,由受益村(居)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保底水量和供水价格,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开公示后执行。为减轻农村饮水工程因抽水、制水用电造成水价过高的负担,按规定享受电费补贴。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不宜高于集镇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由区水利局下拨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和受益村(居)所收取的水费共同承担,确保工程正常运转、长效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一、水源管理制度1各供水工程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
3、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2塘库或沟河取用的地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或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按规定划定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保护范围标志碑牌。3.供水工程生产区域内要建立围墙进行隔离,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修建污水渠道。4.加强水源点保护,建立水源保护标志,加强水源保护宣传工作,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和水源水质安全。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二、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理制度1每月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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