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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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
2、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二章 资金分配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在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先行示范村、正常推进村、持续攻坚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同时对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县级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县行业主管部门。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
3、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可安排用于“返贫保”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
4、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用于产业发展类项目资金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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