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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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X营管部和X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X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第四条 X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
2、心为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第五条 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不得与合作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来源包括:(一)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市经济信息委,再由市经济信息委转入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二)区县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至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三)社会资金: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吸纳,按协议将相应资金直接注入市级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四)利息收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存使用。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
3、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第二章 政策内容第八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X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第十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
4、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二)“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三)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二条 “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申请单笔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应提前15日向市级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书面报备。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2计算收取,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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