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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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
2、河道采砂规划。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岸线规划,并与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洛河不少于20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10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5米。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
3、会监督。第九条 县域内河流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也为禁采期。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含高河、沙坪河、蟒河等),东沙河所有河段(含高耀境内乾江河流域及寺坡境内姬家河流域),西沙河流域所有河段(含鹿池川河、景村河),石门河石门峪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含尤河、小渠河、大渠河),洛河灵口大鲵保护区所有河流(段),洛河干流(洛源龙潭至灵口代川与河南交界)及石门河干流(石门黄龙至城关尖角)划为禁采区;(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三)河道顶冲段、险工
4、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六)县城规划区内河段,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七)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河段。禁采区及禁采河段实行封禁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划定的禁采区内从事采砂、取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划定的禁采区,应设立明显的禁采标志。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可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向市水利局备案。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采取招标为主、申请
5、审批许可为辅。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须持与第三者达成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石料堆放场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河道采砂许可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第十四条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3人以上(含3人)参加竞标的,由县水利局按照
6、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五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车辆携带。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第十七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
7、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河道内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电力、通信、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六)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利局、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七)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八)县级重大项目工程河道采砂应遵循河道采砂规划;(九)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
8、他规定。第十八条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入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生重大险情急需从河道采砂、取石、取土进行抢险的,由所在镇办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并向县水利局备案。重大洪灾后需河道清淤、疏浚由所在镇办人民政府上报县水利局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县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从河道采砂取石的,由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利局制定实施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若发现或群众举报进入市场属实的,县水利局将终止项目河道采砂取石。对在洛河湿地公园河段审批或确需采砂、取石、取土的,必须报经县林业局湿地办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9、。第十九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局(或县水政监察大队)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沿河村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砂石资源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实行水利部门专业管理和县、镇、村级属地管理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管理机制。(一)县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道管理单位受县水利局委托,承担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政府管理工作内容和
10、考核体系。各镇(办)人民政府镇长(主任)是辖区内河道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沿河各镇人民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1.积极协同河道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河道内乱采滥挖砂石资源行为的制止与取缔工作。2.做好拟在本辖区内采砂的采砂申请人的资格初步审查工作。3.负责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的监督管理工作。4.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引发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5.做好辖区内河道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对全县河道实行县、镇、村三级河长管理机制,按照各级河长职责及管理范围加强河道管理。(四)各镇(办)河长办及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
11、制止并报告县水利部门查处。2.协助县水利局制定辖区内采砂规划。3.做好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镇政府搞好河道安全等工作。4.及时调处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及采砂引发的矛盾纠纷。(五)村级河长在河道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村级河长管理本村范围内河道。2.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3.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河道内的砂坑、砂堆,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4.做好本村河道安全管理,教育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中小学生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辖区内不出现溺水伤亡事故。5.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督促行为人修复损坏的河道工程设施。6.调处河道采砂引发的矛盾纠纷。7.协助监管
12、辖区内河滩地、河边地,严禁将河滩地及河边地承包给非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六)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电力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执法权限,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监督工作。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管理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活动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引发的治安案件,以及移交的刑事案件,交警大队负责对违法采运砂石车辆进行查扣。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毁田取砂、占地堆砂、开山制砂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依法收回非法占用土地。4.县电力局负责对采砂场点的供电情况执法检查,不得对无审批
13、手续或过期的采砂场点进行供电,及时对私自接电的非法采砂场点实施断电措施,并拆除违法采砂的电力供应设施设备。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采砂、采石及石料加工场所证照进行严格审查,对未经县水利局许可的场地不得发放营业证照。6.县交通局负责运砂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砂石行为、封闭违法采砂私开的公路道口,及时切断非法采砂运输通道。同时与河道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保护范围执法管理,设立保护范围标志和禁止采砂标志,及时消除桥梁安全隐患,确保桥梁安全。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本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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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 采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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