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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区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是指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四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创建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第四条区级示范场
2、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自主经营权。第五条全区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批区级示范场,并对认定的示范场实行动态监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区级示范场的,应符合以下参评条件:(一)经本区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场”字样,注册后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生产基地原则上在本区。(二)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且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等及其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
3、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项目。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五)经营规模适度,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2蔬菜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3设施农业面积10亩及以上;4果种植面积耕地20亩及以上、其它地50亩及以上,茶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5用材林地100亩及以上,花卉、苗木20亩及以上,
4、林下种植30亩及以上,林下养蜂80箱及以上;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鸡10000只以上、鸭2000只及以上;肉禽年出栏鸡50000只以上、鸭2000只及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30亩(水产种苗3亩)及以上;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1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2万袋及以上;8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9其他种养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六)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积极实行机械化、标准化生产。(七)注重农产品
5、质量安全,建立质量管控制度,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应积极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八)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九)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第三章申报与评定第七条申报区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应按要求提交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二)镇级初审。各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
6、村局。(三)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择优评选为示范场候选名单。(四)认定公布。经区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后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区“区级示范场”,由区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统一授牌,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四章奖励第八条对被认定为“区级示范场”的,优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农项目,并优先推荐上报为参评市级及以上示范场的候选资格名单。第五章 监管第九条建立年报制度。经认定的区级示范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福建省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第十条动态监测管理。被认定满两年的区级示范场纳入监测范围,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
7、。(一)监测。被监测的区级示范场按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监测材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级示范场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示范场发展情况监测报告。(二)监督。示范场不主动申报监测或监测认定不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予以通报、责令整改,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示范场称号,予以摘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区级示范场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摘牌。(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以其他经营主体名义租赁、流转或已用于其他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过财政补助及荣誉的经营场地、厂房、土地等用于区级示范场申报的。(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四)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五)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第十二条被摘牌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承担财政扶持家庭农场专项补助项目。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