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定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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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县县司司法法局局监监管管事事项项目目录录清清单单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的的许许可可事事项项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设设定定依依据据监监管管流流程程监监管管结结果果名名称称类类型型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司法部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无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2、;(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1.公布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电话、网络投诉举报方式;2.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司法行政人事部门、本级司法行政纪律检查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法援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纪律处分;5、纪律处分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通报人事、纪检部门作出纪律处分;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
3、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无无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1、制定律师事务所履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程序工作规范;2、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拒绝案件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程序记录、上报2、组成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
4、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材料归档。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1、警告;2、责令改正;3、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律师 无无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
5、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公布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电话、网络投诉举报方式;2、组成由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分;5、处分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通报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作出处分;3、由司法行政部门警告;4、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5、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
6、处罚。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
7、费使用等规范性文件;2.下发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责任主体;3.对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所、律师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律师事务所(分所)1.日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3.年度检查考核。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非现场监管。1.律
8、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
9、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
10、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
11、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
12、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1.制定律师事务所(分所)监管计划;2.选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3.对律师事务所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的,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进行归档;6.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3.应予处罚惩戒的,实施行政处罚或
13、移交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无无 1.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
14、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
15、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
16、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后
17、,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业处分的,依法移交律师协会处理;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8.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处罚情况。1.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2.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3.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部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的行政检查律师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8、;3.年度考核备案监督。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非现场监管。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19、:“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0、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
21、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1.制定律师行业监管计划;2.选定律师作为检查对象;3.对律师是否规范执业进行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7.向社会公开律师检查、考核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3.发现问题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司法部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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