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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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澧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 澧政办发202399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物业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2023年十月三十一日 澧县物业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物业治理方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19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
2、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治理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推动规模型治理,科学划分物业治理小区,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院落应积极实行社会化物业治理。开发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 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指导工作;住建、规划、物价、工商、公安、民政、城管、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信、环卫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
3、做好有关治理效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物业治理纳入社区治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治理小区(单位)的治平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治理和创立、规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治理;与物业主管部门共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关系。 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托付合同授权范围,治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承受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理、指导和监视。 第六条 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活动的监视和治理。 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效劳、沟通作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
4、作,帮助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记录及申报企业资质的前期辅导工作,完善物业效劳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效劳行业进展。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治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治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局部实施共同治理。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房屋修理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转变共有局部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局部
5、进展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安排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治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 打算前款第(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实施共同治理,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治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效劳企业停顿效劳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治理大事,需要业主共同打算的,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主
6、管部门指导帮助业主共同打算。 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局部到达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立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当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供应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局部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为筹备会议供应相应条件的效劳。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
7、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因客观缘由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视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前期物业治理临时治理规约的根底上准时修改制定小区治理规约,对小区的物业效劳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缴、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部位的维护与治理以及装饰装修等行为和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应当协调处理物业效劳
8、企业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告知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需要指导的,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导成立换届选举小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视下,将业主大会全部财产和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第十七条建立单位应当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在物业主管部门
9、的指导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十八条经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以下情形可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 (一)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 (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建筑面积少于0.5万平方米的; (三)已经实行物业治理的区域内,新建物业选择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 (四)公开公布招投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治理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风格整幅度不得超出物价部门规定。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效劳工程、效劳等级、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价格主
10、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效劳企业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 其次十条建立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治理规约。临时治理规约应当对房屋装修、共有部位、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使用、维护和治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并向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临时治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其次十一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止。 其次十二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和小区配套设施查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11、得交付使用。 其次十三条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其次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治理用房: (一)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供应使用面积50平方米物业治理用房; (二)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供应使用面积100平方米物业治理用房; (三)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应使用面积150平方米物业治理用房; (四)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3供应物业治理用房。 其次十五条 物业治理用房包括物业治理办公用房、物业治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
12、员会办公用房等。门卫房、车库、杂物房、阁楼、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治理用房。 层高缺乏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治理用房面积;物业治理用房必需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和进展一般以上装修。 其次十六条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治理用房详细位置、面积和商品房建筑面积猜测报告书,办理物业治理用房确认手续。 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一并申请办理。 其次十七条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房屋的专有局部由业主自行负责。 其次
13、十八条新建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单独立户。 其次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架空层、物业治理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新建小区必需严格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宣传推介的承诺建立配套设施,使用前的小区物业用房、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以及其他共有房屋和配套设施的验收由县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物业效劳 第三十一条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的规定。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4、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统一供应物业效劳。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立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分期建立的物业,前期建成局部已确定物业效劳企业的,后期建成局部应当由同一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物业效劳。 第三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效劳事项、效劳标准、效劳费用、物业治理用房的治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效劳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 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效劳费由物业效劳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治理范
15、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依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效劳费由买受人交纳;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因物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商定条件而整改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买受人无正值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效劳费从建立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头计收,由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立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立单位与买受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效劳费根据90%交纳。 物业效劳费按月计收,经双方商定可以预收,
16、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报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效劳事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承受业主监视。 物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效劳标准的检查。对收费标准与效劳标准、效劳质量、效劳等级不符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打算是否更换物业效劳企业等事项。 打算续聘原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打算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
17、未商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告知原物业效劳企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停顿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打算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效劳合同的,应当于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商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后,物业效劳企业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书面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企业事实上供应了物业效劳,且履行了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也未表示不承受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委员会共同打算不再承受物业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行供应物业效劳,
18、不得以事实效劳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效劳费用。 第三十八条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或者业主不再承受事实效劳,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治理区域。 原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效劳费用、对业主委员会打算有争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效劳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治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治理秩序。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原物业效劳企业收取业主欠交的有关费用。 原物业效劳企业拒不撤出物业治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效劳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新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行接收。
19、 因业主委员会的缘由在15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物业效劳企业应提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展协调。在7日内仍协调不成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撤出物业治理区域,但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物业主管部门,由其代为保管。 第三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建立物业治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效劳企业和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视治理。由物业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机构对物业效劳企业和执业人员通过日常考核和年度审核进展等级评价。要运用好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其在工程承接、企业和工程评优、企业资质晋级、企业年度审核及银行信贷等方面发挥参考作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
20、共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根据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实行。经业主大会同意,转变用途不作公用的,其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通过物业治理区域内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修理养护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汽车道路的保洁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效劳企业收集业主的生活垃圾后负责运到垃圾中转站,中转站至垃圾场的清运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环卫部门负责。业主电表及表前的供电管线及设备的修理养护,由供电部门负责。业主水表及表前的供水管道及设备的修理养护由供水部门负责。业主燃气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及设备的修理养护由供气部门负责。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担当相关的治理
21、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修理、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承受物业效劳企业的治理并且准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规约(临时治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根据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公正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修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爱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小区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构造,擅自转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
22、、毁坏绿化; (五)随便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散养禽畜; (九)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未经物业效劳企业同意,乱悬挂、乱张贴广告标语、牌匾,乱涂写、乱刻画; (十)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值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规约(临时治理规约)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或
23、者使用人;发觉有损坏承重构造、违章搭建等行为时,应当准时劝阻;业主或者使用人不承受劝阻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协作工作。 第四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制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打洞;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构造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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