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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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样品买卖合同15篇样品买卖合同1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
2、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当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与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展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商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商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
3、9525.6元,并担当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辩论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证据缺乏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恳求已过诉讼时效,恳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商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置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
4、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展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到达使用要求前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
5、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辩论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证据缺乏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根据双方合同商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
6、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见,该院不予接受。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商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给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
7、科力空调公司的主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主见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恳求依据缺乏,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听
8、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辩论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供应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全都。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供应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9、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供应的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商定的付款比例准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见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见,因合同商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商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见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
10、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样品买卖合同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交付乙方。 其次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
11、或仅能为一局部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恳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行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顿交付,并商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恳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
12、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一样时,乙方可恳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恳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见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 乙方:_ 负责人:_ 托付人:_ 代表:_ 代表: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样品买卖合同3 卖方:_(下称甲方)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电子邮箱:_ 买方:_(下称乙方) 地址: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电子邮箱: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货物,于合同成立同日由甲
13、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件,甲方应于_日内交付乙方。 其次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局部的交付,应于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恳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行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期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元,共人民币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付清,甲方可将货停顿交付,并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恳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
14、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页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一样时,乙方可恳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恳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见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状况。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_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商定事项:_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买受人(乙方)(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
15、地点:_签订地点:_ 样品买卖合同4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件,甲方应于_日内交付乙方。 其次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局部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恳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行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仟_佰元共人民币_万_仟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
16、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顿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恳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见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状况。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商定事项: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17、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 买受人(乙方):_ _年_月_日 样品买卖合同5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件,甲方应于_日内交付乙方。 其次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局部的交付,应于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恳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行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
18、币_元,共人民币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顿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恳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一样时,乙方可恳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恳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见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状况。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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