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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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2023) 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指导意见(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武房规20232号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效劳企业,各相关单位:为了标准物业服. 武房规20232号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效劳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保障物业效劳活动依法有序进展,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市
2、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 2023年5月27日 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小区物业效劳承接、退管连接工作,保障物业效劳活动依法有序进展,依据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期满未续约,或者当事人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退出住宅小区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进展。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
3、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 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负责详细日常指导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治理。 第五条 未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打算,要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效劳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限未满或者未明确详细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打算解聘原物业效劳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了物业效劳合同且已生效的; (二)物业效
4、劳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业主大会打算不再续约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撤消等缘由致使不能连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前期物业效劳期间,开发建立单位或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商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标准不低于原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标准,收费标准不高于原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标准。开发建立单位应于新物业效劳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效劳企业的状况书面公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
5、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就是否续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进展表决。打算续聘的,应当于30日内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打算解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解聘打算作出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二)解聘打算作出后30日内,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档案、物业效劳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业主委员会公平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三)解聘打算作出后9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并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四)新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后10日内,新老物业效劳企业应
6、办理交接手续; (五)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将新的物业效劳合同报区房屋主管部门进展备案。 第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物业效劳企业打算不再续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合同期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效劳区域公示合同履行状况,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续聘物业效劳企业进展表决。业主大会打算不再续约的,按第八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二)物业效劳企业打算不再续约的,应于物业效劳合同期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档案、物业效劳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以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
7、业主委员会进展公平协商,签订退管协议。业主委员会应于合同期满6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并按第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有20%的业主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效劳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解聘事宜进展表决。业主大会打算解聘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企业依法依约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合同90日前,将解约缘由、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15日。物业效劳企业还应就退出相关事项与业主委员会进展协商
8、,签订退管协议。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效劳企业拟解除合同6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并按第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报告制度。物业效劳企业打算退出住宅小区和业主委员会打算解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在依法作出打算后5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效劳企业的意见,并就退出前的物业效劳工作做好协调沟通,指导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后,业主大会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治理责任。根据以
9、下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积极指导、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或帮忙业主实行自治治理。 (二)临时选聘不到新物业效劳企业接收,业主大会没有通过实行自治治理打算的,街道办事处应会同城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社会效劳与治理职能,依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托付,对物业效劳企业“弃管”小区实行临时托管,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社区代为收支。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前,应当连续供应物业效劳,并依据有关协议或者商定将预收的物业效劳费等相关费用退
10、还给业主或者转交给新聘物业效劳企业;原欠缴物业效劳费等相关费用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准时补缴至合同终止之日。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业主欠缴的物业效劳费用,原物业效劳企业可依照原合同商定,托付新聘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拒不缴交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效劳企业应为原物业效劳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效劳费供应帮忙,但原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商定在合同终止之日撤出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效劳人员,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办理以下移交事宜: (一)档案及图纸资料; (二)物业效劳
11、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视下,将业主大会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公共收益余额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 (四)业主清册及业主欠缴、预缴费等相关资料; (五)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治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六)根据规定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前,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效劳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也可以直接组织新老物业效劳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且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前暂未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的,可在业主代表的监视下,由街道办事处或托付社区代为办理承接查验手续。业主大会打算实行自治治
12、理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承接查验需做好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商定的解除条件提前终止合同,擅自撤离住宅小区的,以及新物业效劳企业未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进驻住宅小区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效劳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造成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13、 物业效劳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效劳用房、有关档案资料、财产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效劳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治理阶段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无法续聘、解聘和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集物业治理联席会议进展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打算或指使、强迫物业效劳企业强行进驻的,致使住宅小区无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签字同意该打算或指使、强迫的委员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担当相应的民事
14、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效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采纳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手段处置交接纠纷,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终止、解除物业效劳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街道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依合同商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非住宅小区的治理活动
15、,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其次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修订与解释。 其次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end - 篇2: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23试行) 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2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行业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太原市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太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太原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中开展信用体系建立示范试点工
16、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其次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爱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评价,是对物业效劳企业在我市物业治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及物业治理相关合同商定,遵守物业治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展评价的活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记分、
17、评价,确定及公布其信用等级。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以上物业治理活动实行动态监视治理,主要包括根本信息、工程治理及创新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 太原市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对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进展审核认定。信用系统维护和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托付太原市物业治理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实施。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
18、实、记分、上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日常治理工作。 物业协会应当帮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汇总、治理和太原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维护。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信用信息。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展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状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照合法、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和对供应者负责的原则进展采集。 企业信息由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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