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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2023)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23年2月6日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
2、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供应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方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视治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详细监视治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视监测工作。 进展改革、
3、城乡建立、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纳安全牢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治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止或者阻碍二次供水设施的修理维护。 其次章 建立治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效劳压力的,应当配套建立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立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立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工程总概算。 建立单位可以托付供水企业建立二次供水设施。 第
4、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意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根本条件和治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立工程施工图进展审查时,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展审查。 第九条 建立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立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建立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立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根据设计方案进展建立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的,应当准时提出限期
5、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催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根据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展设计和建立。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意用水需要,便于维护治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四周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构造牢固坚固,内壁光滑、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
6、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制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意特别严寒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进展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
7、政主管部门参与;建立单位自行组织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与。 第三章 运行维护治理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立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治理;由建立单位自行组织建立的,阅历收合格后,由建立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治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行维护治理人负责运行维护治理。 第十四条 产权人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治理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治理;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进展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
8、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治理。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条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统一规划、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治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治理部门,详细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指导和监视。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担当,市、区人民政府对改造费用赐予适当补助。 鼓舞社会资金通过供应节能、节水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十
9、七条 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可以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费用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本钱。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连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缘由需要临时停顿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预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人应当实行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根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尽量利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暴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根据标准和特别严寒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实行防冻、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档案,对运行状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第四章 水质治理 其次十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其次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治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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