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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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榆林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2316号 2023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建立和治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冲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治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立、设置及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停车场和利用城市道路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属设施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
2、立、设置及治理,坚持科学规划、分布合理、按需建立、便利群众、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榆林城区停车场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城建局是榆林城区停车场建立治理的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榆林城区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市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作做好榆林城区停车场的建立、设置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城建局、综合执法局和公安交警支队编制榆林城区停车场规划。 第七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停车场的优待政策由市城建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
3、、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相应的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未按规定设计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局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增建停车场确有特别缘由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所缺停车泊位数缴纳建立差额资金后,可适当削减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来自:)。建立差额资金由市规划局在建筑施工前征收,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立。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建立完工后,应当由市规划局、城建局和综合执法局等部
4、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配建、增建的停车场,不得转变使用性质或停顿使用。 因特别缘由临时转变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城建局和综合执法局备案。临时转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车辆畅通。 第十四条 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经市城建局会同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支队讨论制定,并依据城市建立进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应当设有供车辆行走的出入口,留有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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