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学完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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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学完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七篇)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一 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辩论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辩论人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辩论人抚养,依据公正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
2、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xx年诞生),因其收养发生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辩论人不予认可,因此辩论人依法不担当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辩论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看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辩论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根底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辩论人进展“合法损害”,情
3、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辩论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明显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手段。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始终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
4、存在大量债务,没有供应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1993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承受辩论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辩论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辩论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辩论人姑且作为照看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
5、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辩论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猎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辩论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6、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完毕后新发觉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辩论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安排不公正”不属于再审内容。 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辩论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恳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恳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7、。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假如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辩论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根底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恳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恳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 二oxx年十月九日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二 合同编号:()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号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
8、治理实施方法、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托付乙方供应法律效劳。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纠纷一案在以下第项程序中供应法律效劳,担当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其次条托付权限为特殊授权: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状况,并供应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协作
9、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详细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展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依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托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供应法律意见;若为特殊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
10、原则慎重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供应效劳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预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必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效劳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连续追讨。
11、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消失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举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马上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本钱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 第五条律师效劳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商定: 1.律师效劳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效劳费为人民币(大写)元。 2、差旅费:乙方根据以下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商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效劳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
12、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效劳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根据商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准时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殊商定: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托付事项终止时
13、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缘由造本钱合同无需或不能连续履行的,圴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商定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托付乙方连续供应法律效劳,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供应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实行以下第2项方式处
14、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仔细批阅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达成。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三 原告: ,男, 年 月 日诞生,汉族,现住 市 县 乡(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被告: ,男, 年 月 日诞生,汉族,现住 市 县 乡(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诉
15、讼恳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或者表述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_市_区_路_号房全部权归原告全部,车牌为 号 型号的小型汽车归原告全部,其他 .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年_月_(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_年_月 _日领取结婚证。_年_月_日生下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根底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急躁,对原告常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_年,被告_(感情裂开缘由)。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值的男女关系
16、,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_的义务且_,连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裂开、毫无和好可能,理当完毕这段婚姻。 婚生儿子/女儿_岁,始终与原告生活,从小始终由原告照看,而被告从未关怀和照看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_(儿子/女儿)的安康成长,应保持现状,连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_财产应判归原告全部。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裂开,再无和好可能,为此,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 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附:1.
17、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 2.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3.其他夫妻感情裂开证明材料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四 【案件状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熟悉,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急躁。男方之父好酒,屡次奉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奉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峻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恳求】解除婚姻,索要
18、彩礼 【诉讼本钱】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赐予女方肯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行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正: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夫,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辩论人因原告赵*诉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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