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范本(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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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范本(五篇)2023年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一 保险单号次: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 保险货物工程:_ 保险金额:_ 总保险金额:_ 保费:_费率:_航班号:_ 开航日期:_自_至_ 承保险别: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
2、付地点:_ 出单公司地址: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其次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患病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
3、难中发生卸载以及患病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惊、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惊、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患病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不行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难事故时,因施救或爱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
4、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斗、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
5、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管任何状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
6、上述15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
7、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快速实行施救和爱护措施并马上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
8、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
9、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其次十条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从得悉或应当得悉保险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供应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
10、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其次十三条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次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2023年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二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11、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大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规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规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规划、铁路运输规划和铁路运输力量签订。在签订国家
12、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规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
13、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以下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
14、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依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展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供应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展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展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
15、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准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
16、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准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准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
17、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展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展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
18、收货人商定的方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方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实行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别,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
19、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别缘由,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以下状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局部; 四、其次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
20、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转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商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顿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规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
21、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以下缘由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行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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