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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治理规定送审稿总 局 空 管 局2023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其次章 飞行程序设计3第一节 根本要求3其次节 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4第三节 飞行程序的修改和优化7第三章 飞行程序的审核、批准和公布9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12第五章 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13第六章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7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标准民用机场的飞行程序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章,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飞行程序的设计、审
2、核、批准、使用及相关活动。从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飞行程序以下简称飞行程序是为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着陆所规定的按挨次进展的一系列飞行过程,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必要时还可以包括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飞行程序分为目视飞行程序和仪表飞行程序。第四条 飞行程序是机场运行的根本条件之一,是组织实施飞行、供给空中交通效劳、建设导航设施的重要依据,是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保障。第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并且依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通用机场含临时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可以依据需要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第六条 中
3、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及其相关活动进展统一治理,制定飞行程序设计标准;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治理;对飞行程序的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10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治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具体承办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的治理工作,拟制飞行程序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批准飞行程序、办理飞行程序资格证治理和人员培训的具体事宜。第七条 民航地区治理局以下简称地区治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飞行程序治理,审核、上报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审核、批准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组织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对本地区飞行程序的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民航地区空中交通治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内民用运
4、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和维护。第八条 民用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负责组织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以及除航路、航线调整以外缘由引发的飞行程序修改,并且应当托付本地区空管局进展飞行程序设计和修改。其次章 飞行程序设计第一节 根本要求第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保证航空器在规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具有规定的超障余度,满足安全飞越障碍物的要求;二 符合航空器性能和飞行人员操作要求;三 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供给空中交通效劳;四 有利于提高机场和空域容量;五 有利于提高航空器运行效率;六 有利于环境保护。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 地形和障碍物特征;二 机场设施、设备
5、保障条件;三 航空器类别、性能和机载设备;四 飞行人员的操作;五 空域状况;六 与相关航路、航线的连接;七 空中交通效劳方式;八 航空气象特点;九 城市规划和航空器运行对环境的影响。第十一条 飞行程序设计应当遵守中国民航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因地形条件、空域使用等缘由,飞行程序的设计确需偏离民航行业标准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经过民航总局安全评估和特别批准。第十二条 飞行程序设计过程中,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民用机场治理机构或全部者、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予以协作。第十三条 空域条件不满足飞行程序设计需求时,
6、民用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协调。其次节 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第十四条 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应当与机场选址和建设同步进展;改建、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应当与机场建设同步进展。第十五条 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依据机场的选址和建设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一 飞行程序预先争论;二 飞行程序方案争论;三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四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预先争论是在机场选址或者工程建议书预可行性争论阶段,依据飞行运行环境的根本要素,对备选场址或方案进展飞行程序方面的综合分析和比选论证,推选对航空器运行和空中交通治理较为有利的场址或方
7、案。主要内容包 括:一 净空条件;二 空域状况;三 气象因素;四 跑道根本构型;五 导航设施根本方案;六 航线和进离场方案;七 进离场方案;八 对机场或场址周边的噪音影响;九 对于地形和空域简单的场址,还应当包括对起飞、最终进近的具体计算和说明,以及其他论证所需材料。第十七条 飞行程序方案争论是在机场建设可行性争论阶段或者机场总体规划阶段,依据确定的场址和预可行性争论成果, 或者依据机场的总体规划方案,确定飞行程序根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 跑道构型和位置;二 空域规划方案;三 航线、进离场方案和具体的起飞、最终进近程序;四 导航设施布局和助航灯光;五 净空处理和净空掌握的根本要求;六 军民航
8、协调状况和结论;七 飞行程序对周边噪音敏感区的影响及其掌握要求。第十八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在机场工程可行性争论批准后,依据批准的机场建设规模和总体规划以及净空处理方案和空域协调状况,提出飞行程序的具体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 空域调整具体方案;二 导航设施的类型和位置;三 航线划设具体方案;四 飞行程序具体设计及论证结论;五 最低超障高度/高;六 高度表拨正程序;七 机场净空保护方案;八 对降低航空器噪声实行的措施。第十九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在机场建设竣工阶段,依据实测的跑道、导航设施、障碍物等相关数据以及实际的空域限制和目视助航设施,确定正式使用的飞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一 飞行程序设
9、计具体过程和结论;二 最低超障高度/高;三 高度表拨正程序;四 标准仪表进场程序;五 标准仪表离场程序;六 仪表进近程序;七 目视飞行程序如需要;八 其它有关航行资料。其次十条 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的飞行程序设计工作,可以依据需要参照民用运输机场执行。第三节 飞行程序的修改和优化其次十一条 消灭以下状况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时,飞行程序应当进展修改和优化:一 空域或者航路、航线调整;二 导航设施转变;三 运行的航空器类别发生变化;四 障碍物状况转变;五 跑道状况转变;六 磁差转变;七 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发生转变;八 城市进展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其次十二条 民用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空中
10、交通治理部门、航空器营运人提出飞行程序修改或者优化的需求,经地区治理局审查认为合理、可行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准时予以修改或者优化。其次十三条 建、改建或者撤销导航设施涉及的飞行程序修改或者优化,可以依据具体状况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进展。第三章 飞行程序的审核、批准和公布其次十四条 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预先争论报告作为机场选址报告和机场工程工程建议书预可行性争论报告的组成局部,飞行程序方案争论报告作为机场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和机场总体规划报告的组成局部,其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与机场建设的前期工作同步进展。其次十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由地区空管局报地区治理局审
11、核。地区治理局应当对设计报告进展审核并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一飞行程序设计标准的符合性;二障碍物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三障碍物选取、数据计算和保护区绘制的正确性;四设计的合理性;五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六对设计的修改意见;七审核结论。其次十六条 地区治理局审核同意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报告和审核报告一并上报民航总局;审核不同意时,应当将审核报告连同设计报告一并退回地区空管局。其次十七条 民航总局依据地区治理局上报的设计报告、审核报告,批复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其次十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由地区空管局于估量生效日期前至少 80 个工作日报地区治理局
12、审核。地区治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其次十五条的要求进展审核并编制审核报告。审核同意时,应当组织开展对该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审核不同意时,应当将审核报告连同设计报告一并退回地区空管局。其次十九条 地区治理局应当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估量生效日期前至少 50 个工作日将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审核报告和飞行程序校验报告上报民航总局。第三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修改或者优化设计报告由地区空管局报地区治理局审查。地区治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其次十五条的要求进展审核并编制审核报告。审核同意时,应当依据需要组织飞行校验,并将设计报告、审核报告和校验报告上报民航总局;审核不同意时,应当将审核报告连同设计报告一并退
13、回地区空管局。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依据地区治理局上报的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或者修改、优化设计报告、审核报告和飞行校验报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正式设计或者修改、优化设计。第三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设计报告、审核报告和校验报告应当依据总局空管局有关标准进展编制。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应当由总局空管局依据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公布。第三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飞行程序由地区治理局审核、批准, 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第三十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由地区治理局组织,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负责承办,由民航总局指定的飞行校验机构依
14、据有关标准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六条 担当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的机载设备、性能以及航空器类别应当符合所校验飞行程序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机组应当了解飞行程序设计的相关学问,具备飞行程序校验力量,生疏所校验飞行程序。第三十八条 飞行校验一般应当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展。第三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为校验机组供给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参与飞行校验活动。第四十条 飞行程序校验完毕后,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向地区治理局提交飞行校验报告。第四十一条 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可以依据需要,由地区治理局组织,参照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规定组织实施。第五章 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
15、二条 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了解飞行程序的根本学问,生疏飞行程序的使用要求,依据公布的飞行程序组织实施飞行和供给空中交通效劳。设立的飞行程序启用前,航空器营运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分别对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进展培训。第四十三条 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治理部门或者个人觉察飞行程序存在缺陷、错误或者担忧全因素时,应当准时向机场所在地的地区治理局报告。地区治理局应当建立适当的信息和意见收集渠道,收集飞行程序优化、修改的需求和建议。第四十四条 飞行程序启用后,地区治理局应当组织收集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飞行程序启用后 90 天内完成飞行程序使用总结报告,并上报
16、民航总局。第四十五条 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应当准时向飞行程序设计单位通报机场四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固定或活动障碍物的变化状况。对于影响飞行程序的超高障碍物,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帮助有关部门进展安全性评估,提出具体意见。第四十六条 消灭导航设施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飞行程序安全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转变飞行程序时,地区空管局可以以航行通告的形式马上修改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地区治理局和民航总局备案。第六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第四十七条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实施资格证治理制度。未持有效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工作。第四十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飞
17、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统一颁发和治理。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颁发和治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申请人经过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从事飞行程序设计见习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请取得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第五十条 申请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总局空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总局空管局初步审核后,报民航总局作出打算。第五十一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根本学问和技能,取得和保持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培训经受。提高培训的目的是使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把握的技术和标准,提高业务力量。第五十二条总局空管
18、局负责制定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标准和大纲,组织全国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第五十三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并治理技术档案。组织培训的单位应当向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供给培训状况记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二条,地区空管局未对飞行程序进展准时修改、优化,由民航总局或地区治理局责令改正, 情节严峻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由民航总局责令飞行校验机构改正,情节严峻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
19、未将有关状况变化准时通知地区空管局,民航总局或地区治理局可以对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全部者予以警告,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地区空管局指派不具有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人员独立担当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由民航总局或地区治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地区治理局指派不具有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人员独立担当飞行程序审核工作,由民航总局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 年 月 日起开头施行。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治理规定的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飞行程序是机场运行的根本条件之一,是在终端区内组
20、织实施飞行、供给空中交通效劳和建设导航设施的根本依据,直接影响着飞行安全和效率。我国空域环境和地理环境格外简单,飞行程序的重要性尤其突出。目前,我国民航缺乏飞行程序的治理规定,各部门或者单位的职责不够明确,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治理不健全。为此,有必要制定飞行程序治理的规章,明确飞行程序设计、审批、公布、使用和维护的要求,标准从事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二、制定依据和原则本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章。此外,参照了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要求,借鉴了航空兴旺国家的阅历做法,考虑了与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连接和协作,在我国民航现行的治理体制下,力求做到责、权
21、、利相统一。飞行程序的治理程序参照民航总局关于调整飞行程序工作有关职责的通知民航飞发202335 号。三、主要内容本规章分为八章共五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术语和各相关单位职责等;其次章飞行程序设计,分为三节,对飞行程序的设计原则、技术标准、机场建设各阶段的飞行程序设计以及维护和优化等进展了规定;第三章飞行程序的审核、批准和公布,规定了对飞行程序的审批流程; 第四章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对飞行校验的组织和具体实施进展了规定;第五章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规定了对使用者的要求和各单位在维护过程中的职责;第六章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对设计人员的资质治理以及培训要
22、求进展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措施和行政惩罚的主体、种类和幅度;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本规章的施行日期。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运输机场飞行程序。飞行程序是机场空侧的主要组成局部,是机场安全运行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运输机场。从这个角度理解,飞行程序是民用机场的组成局部,机场治理机构是飞行程序的全部者。考虑到机场飞行程序离不开空域保护,而且外围需要连接进离场航线和干线航路、航线,这些都需要与当地军方亲热协调,而空域和航路、航线的建设协调必需由所属地区空中交通治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场进离场航线的设立都需经过空军司令部的批准。此外,运输机场飞行程序是否正确直接影响飞
23、行安全,国际民航组织要求国家对飞行程序安全负责。因此, 本规定设定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由机场治理机构托付所属地区 空管局设计,所属地区治理局负责审核,民航总局负责审批。二关于通用机场飞行程序。通用机场含临时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具有建设周期短,使用方式敏捷的特点,运行及安全要求与运输机场有很大差异。为了促进通用航空进展,本规定简化了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的治理环节,设定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的设计可以依据需要参照民用运输机场执行,报所属地区治理局审 批,报民航总局备案。三关于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飞行校验是飞行程序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用以直接检查飞行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飞性。航空兴旺国家都对飞行校验工作格外
24、重视,国际民航组织对飞行校验也有明确规定。本规定设定在飞行程序正式设计获得批准之前进展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既可以与导航设施信号校验结合进展,又可以保证飞行程序审批的科学性和严峻性。飞行校验是检查飞行程序是否正确的实践活动,属于飞行程序审核活动的组成局部,因此本规定设定由地区治理局负责组织。鉴于飞行校验与正常飞行有很大差异,又是政府部门审批飞行程序的重要依据,很多时候需要与导航设施的信号校验飞行相结合,因此本规定要求必需由民航总局指定的校验机构具体实施。四关于与机场建设各阶段的协调。飞行程序设计与机场建设亲热相关,因此应当与机场建设的各阶段相协调协作。本规定将机场建设过程中的飞行程序工作分为预先
25、争论、方案争论、初步设计和正式设计四个阶段。考虑到机场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争论论证和上报审批的不同要求,本规定设定飞行程序预先争论和方案争论两个阶段不作单独审批,民航总局只对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正式设计进展审批。五关于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资质治理。飞行程序直接影响机场运行的安全性,因此,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必需具备全面的航行学问和丰富的实践阅历。飞行程序人员资质原来是以航行情报人员执照的形式进展治理,这不符合专业人员分类的要求。最近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治理规章已经不包含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治理。考虑到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根本上都属于民航现行的行政治理范畴,本规定设定以民航总局颁发资格证的形式对飞行程序设
26、计人员进展资质治理。鉴于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总量较少,为提高治理质量和效率,本规定设定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治理由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六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章CCAR-175TM之间的连接问题。本规定对民用机场飞行程序治理工作作了全面标准,替代了现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章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属于飞行程序设计标准范畴已经纳入民航行业标准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标准。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民航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设计报告应当依据总局空管局有关标准进展编制,总局空管局将依据CCAR-175TM附录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制定并公布飞行程序上报格式标准。五
27、、征求意见及处理状况本规定先后三次征求总局有关司局、地区治理局、地区空管局、机场公司的意见,并邀请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进展了审查。本规定承受了局部单位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属性、使用空域协调、飞行校验、审批时限、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状况从有利于治理和进展的角度对以下意见进展了处理:一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资格申请的审核。局部地区治理局提出应当由地区治理局负责审核、上报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资格申请。我们考虑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总量较少,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本规定设定两级审核及 总局空管局初审,民航总局批准。二机场治理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局部机场治理机构提出应当由飞行程序治理部门定期组织机场治理机构技术人员培训。本规定对于飞行程序设计、审核人员以及直接使用人员的培训分别做了要求,设计、审核人员需要承受岗位培训;直接使用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展飞行程序启用前的培训。对于机场治理机构技术人员,由于不直接涉及飞行程序的设计和使用,如需了解飞行程序相关学问可由本单位组织学习,规定中不做要求。三飞行程序有关收费。局部地区治理局、地区空管局提出制定飞行程序设计等相关收费标准的建议。飞行程序设计相关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因此本规定对于收费标准不作设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