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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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2023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局部)、已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
3、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构造、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4、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特地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治理和使用。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业主范围按治理方法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
5、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业主所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代管。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银行,并在专
6、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存入专户。 (二)由业主或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未售出局部应交的修理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立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立单位足额扣回。 (四)公有住
7、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三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及房地产治理部门代收的修理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与政府代为治理的方式,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
8、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打算托付政府代为治理的,其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治理。 第十五条 修理资金自存入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治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9、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加强爱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责任;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担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治理。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效劳单位,为业主供应效劳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效劳单位施工损坏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其修理费用应
10、当由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治理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进展分摊,其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效劳企业
11、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修理规划建议,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修理预算(附件1)。 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建议,并在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指导下托付相关单位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有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现场查看
12、和有关资料作出访用打算。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文件:1.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及修理预算;2.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3.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附件3)。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拨到该修理资金使用专户,并根据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4),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展验收,并签署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五)工程决算 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单位根据工程量状况作出决算书
13、,并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其次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使用程序,根据治理方法其次十三条执行。 其次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修理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修理费用由本区域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费
14、用在修理资金增值资金中列支,并与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其次十五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状况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国债。购置国债时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征求业主大会同意或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六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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