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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沈阳市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视治理方法(2023)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沈阳市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视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视治理工作,预防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监视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
2、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的建立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的建立及其监视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的监视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城乡建立、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的相关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建立的责任主体。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建立工程在进展可行性讨论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展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工程内在危急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立工程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展可行性讨论时,应当对以下安全风险较大的建立工程进展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大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立工程; (
4、二)使用危急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急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建立工程;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立工程;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立工程;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急性的建立工程;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温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立工程;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级的建立工程; (八)火灾危急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立工程;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立工程。 法律、法规、标准标准规定的安全
5、风险较小的建立工程,可以不进展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立工程进展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立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进展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立工程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立工程涉及的危急、有害因素和危急、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牢靠性分析; (六)可能消失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
6、较大的建立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接受状况说明; (八)采纳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立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
7、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立: (一)未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设计的; (二)未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 (三)未接受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工程治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展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立: (一)建立工程
8、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转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立工程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展验收评价,并编制建立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
9、件; (二)建立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根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展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立工程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立工程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工程治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进展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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