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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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2023修正)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依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正依据2023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的打算修正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治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全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爱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
3、治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治理工作。 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详细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产权治理 第六条 以下公有房屋由市房产治理部门直接收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筑本钱已进入商品房本钱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效劳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治理部门治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治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治理。 第七条 以下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治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
4、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治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治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方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临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治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行抗力患病损失的,市房产治理部门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收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治理部门监视
5、下进展;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治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治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治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展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治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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