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代运协议书海运代理协议(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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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运货物代运协议书海运代理协议(4篇)精选海运货物代运协议书(推举)一 _(简称甲方)托付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规划外托运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依据经济合同法和_海上运输治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港运至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其次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货物于_天内集中于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预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小时
2、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担当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3、,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港口收费规章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份,交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_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4、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鉴证)。 甲方_(盖章) 代表人:_(签章) 开户银行:_ 帐号:_ 乙方_(盖章) 代表人:_(签章) 开户银行:_ 帐号:_ _年_月_日订立 精选海运货物代运协议书(推举)二 合同编号:_ 买方:_ 卖方:_ 签约日期: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局部 1.商品名称及规格: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 4.数量:_ 5.总值: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5、:_ 8.装船时间:_ 9.装运口岸:_ 10.目的口岸: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坚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急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承受的标记。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承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其次局部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行分的局部,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其次局部 /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
6、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估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准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
7、持亲密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患病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承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仔细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承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拖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
8、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承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标准、估计装货日、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估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假如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需是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一样级别的
9、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承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假如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详细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亲密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准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以下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
10、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具体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需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
11、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供应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斗险的保险单。 18.b不承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楚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承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承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前方可承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承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承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供应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供应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2、。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马上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急品说明书 凡属危急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需供应其危急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留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伴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行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
13、,假如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患病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局部合同,但并不阻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足的结果时,如买方打算不向他认为适宜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章和
14、程序进展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打算,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 买方:_ 精选海运货物代运协议书(推举)三 合同号码:_ 买方:_ 卖方: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1.商品名称及规格: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 4.数量:_ 5.总值: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_ 8.装船时间:_ 9.装运口岸:_ 10.目的口岸: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坚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
15、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急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承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承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其次局部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行分的局部,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
16、fas条件 14.a.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租订。 14.b.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c.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d.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估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准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
17、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亲密联系。 14.e.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患病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f.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准时通知卖方停顿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行抗拒的状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
18、后马上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a.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承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b.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仔细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承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c.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拖延。 15.d.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承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e.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
19、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标准、估计装货日、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f.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估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g.假如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需是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一样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承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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