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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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承受捐赠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公益捐赠,进展国家高等航运教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z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面对z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全部捐赠。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对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学问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详细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嘉奖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
2、资助科学讨论、教学讨论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立;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与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进展的其他工程;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其次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公平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全都、捐赠方完全自愿的根底上进展。 第六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展利益交换。 第七条 敬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公开透亮。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状况,积极承受各方监视。 第三章 捐赠程序
3、 第九条 捐赠双方就捐赠行为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或进展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协商全都的根底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展捐赠登记,填写捐赠登记表(书面表格形式或网络在线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商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值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网银支付)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根据z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状况。
4、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第十六条 对于局部捐赠工程,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依据捐赠实际状况将建筑物、试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客座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肯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存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状况,协商详细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基金
5、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 本方法于2023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2: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捐赠工程治理方法 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捐赠工程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标准、有效地组织、治理和监视z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工程的执行,依据基金会治理条例和z海事大学教育进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基金会全部限定性捐赠工程和非限定性捐赠工程,详细包括以下大类工程: (一)学校进展工程。设立专项基金,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学助学工程。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嘉奖资助学
6、生等; (三)学科进展及科研工程。设立专项基金,资助科研团队、引进高端人才,扶植重点试验室、重点工程训练中心建立等; (四)教学进展工程。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教学讨论、重点课程建立及教师进修、发表高水平论文、企业实践等; (五)国际办学工程。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学生海外游学、实习及国际教育合作等; (六)文化建立工程。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校史馆建立,校友工作及校园文化活动等 (七)其他工程。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开展社会公益、重大疾病保障以及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进展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工程治理应坚持公开透亮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状况,积极承受各方监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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