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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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根本居住需求,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供给、交易和治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交易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
2、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进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统一规划、配套建立,因地制宜、协调进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准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工作,详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担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
3、建立、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治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治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 优待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规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详细工程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外的根底设施建立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担当。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单位可以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待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经济
4、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治理方法执行。 第九条 建立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待政策(来自:),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建立治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根底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工程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
5、数、套型比例、建立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商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掌握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构造和人口等因素,合 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立。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
6、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展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立的强制性标准;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对其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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