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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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爱护的范围 从著作权(版权)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展爱护,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划定民间文学艺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爱护的范围。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爱护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所爱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广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如前述,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说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对于著作权法爱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显得过于广泛,如此简单的内容由著作权法来标准,有点不切实际。有些内容不能也没有必要纳入著作权爱护的
2、范围,由于有些内容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如天文学方面的学问;有一局部是不能用著作权法爱护的,但可能受工业产权法爱护,如技术学问;有些可能属于文物,通过文物法爱护,如宗教礼拜的地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界定过,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辞条可查,但是,这两部权威性工具书对“民间文学”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辞海的解释,民间文学“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奇、故事、童话、谜语、平话、谚语、唱文、说唱、戏曲等形式”1由我国闻名的民间文学家钟敬文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民
3、间文学辞条,认为民间文学“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奇、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2 上述观点,实际上只涉及到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排解了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又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比方中国京剧人物造型、民族服饰、川剧的变脸艺术、湖北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等。假如将这些工程排解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爱护范围之外,对它的使用意味着就是自由的,引起来源地群体不满的大量复制唯恐就难以避开,在国际贸易中,也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1982年6月由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世界学问产权组织总部召开各国政府专家委员会会
4、议,会议通过的关于爱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以抵抗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细分为四类。第一类语言形式:民间故事、诗歌、谜语;其次类音乐表现形式: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第三类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和各种仪式的艺术形式;第四类用物质材料表达的形式:单色画、彩色画、雕刻、雕塑、陶器、镶嵌、木雕、金属器、珠宝、编织、针织、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3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可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爱护范围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集体创作出来,经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形式,详细
5、规定为以下四种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等;(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4这四种形式与著作权法爱护的作品的形式并没有质的差异,固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爱护范围中属于纯有用的民间习俗、科学学问,技术技巧、民间嬉戏的规章和方法、历法、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等并不应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爱护范围之列。其次,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
6、爱护范围之外。 爱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缔结,是世界学问产权组织治理的国际条约之一,其在1967年修订的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对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品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并有权维护和行使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虽然这一规定并未提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且其明显也包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未出版的、不明的其他作品,但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公约中可能被解释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爱护的唯一法律标准。我国若将之限定于未出版的作品明显不适宜。从2
7、0世纪50年月初开头,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艺术部门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家和文学艺术工,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救、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 20世纪80年月初,我国政府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5文化部已经于2023年初启动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该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全面调查、登记和
8、出版中国民间美术作品,拍摄与制作中国民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民俗图文资料数据库等。假如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上述物质化并已出版的成果排解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爱护范围之外,一来需要流传于民间的需要特殊爱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唯恐寥寥无几了,二来将已经出版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作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章,也违反了民间文学艺术实施特殊爱护的初衷。第三,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不宜纳入著作权爱护的范围。这里所说的素材,是指创从民间中摄取而来,尚未经过提炼和加工的原始的、内容零散的材料。假如把素材置于著作权爱护之下,归肯定主体专有,则将阻碍文学艺术的创作,违反了著作权法关于鼓舞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
9、文明建立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进展与富强的立法宗旨。 多年来,无论中外,确有人以“采风”的名义,把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爱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特殊法应当对之加以制止。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则任何从事创作的人在“采风”中可以搜集和利用。假如把这种活动也划入被制止之列,文艺创作的“源”就被截断了。6(P87)虽然划清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可以确定的是,对内容零散的素材进展条理化、系统化的整理,不转变艺术风貌,不随便转变它的主题、人物、情节和语言,不将个人的主观意识渗透其中而形成的整理本,则是实实在在
10、的作品,应当归属于特殊法爱护的范围了。与整理本相关的是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应成为著作权法特殊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改编本的根本内容究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这就打算了需要通过特殊法对改编者的著作权作肯定的限制,假如权利主体可以任意处分作品,类似某艺术家“卖断民歌”的大事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构成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将会被“合法”地买断,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以著作权法的特殊法爱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需要解决的又一问题。有人主见权利主体为国家,有人认为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关的群体、居民团体或者民族,也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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