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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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方法(2023修正) 1993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依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治理方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正 依据2023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2、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方法的打算修正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治理,爱护房屋全部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治理。 第三条 济南市房产治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产籍实行统一治理。 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详细治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全部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全部人
3、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进展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私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其次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权利人(申请人)持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治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二) 区房产治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展初审,并对房屋进展现场勘察;对房屋现状与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
4、有关证件相符的报送市房产治理部门复核,对不符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三) 市房产治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展复核,复核合格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告知书。 市、区房产治理部门因特别状况需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第七条 新建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合并、裁决等缘由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5、,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被撤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以下规定照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 初始登记的,提交土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二) 变更登记的,提交房屋全部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三) 转移登记的,提交房屋全部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 (四) 他项权利登记的,提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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