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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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23)_物业经理人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23)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0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9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2023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 名目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其次节 建立工程规划选址 第三节 建立用地规划 第
2、四节 建立工程规划 第五节 临时建立规划 第六节 村庄建立规划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治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视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展建立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
3、约进展和先规划后建立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巧建构,优化空间布局构造,爱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准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治理和建立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立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治理技术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表达广泛性,由人民
4、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的详细议事规章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城乡规划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详细负责市区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其所属的派出机构和城乡规划监视机构,根据规定职责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托付实施规划治理。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承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治理。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5、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特区城乡规划治理的实际,对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的治理体制作出特殊规定。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九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并表达新型城镇化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环境爱护和生态建立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立规模和建立时序,优先进展公共效劳设施和根底设施,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环境爱护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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