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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_物业经理人 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 公布日期:1996.08.23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治理,提高工程建立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立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需实施建立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也应逐步实施建立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浇灌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
2、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法人托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工程建立文件、工程建立合同以及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对工程建立实行的治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展工程建立合同治理,根据合同掌握工程建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需遵守本规定。 其次章 建立监理的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治理。 第七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立司。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并监
3、视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 和注册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视、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视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治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 各流域机构帮助水利部治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立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立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
4、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展治理; 五、指导、监视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立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立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治理方法并监视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
5、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展治理; 五、指导、监视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治理工作。 第三章 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需根据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工程法人之间是被托付与托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根据(来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立监
6、理工作,维护工程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所担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工程监理组织必需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 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担当肯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治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
7、工程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给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给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给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需经工程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公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工程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工程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立分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 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工程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8、第四章 建立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其次十条 工程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其次十一条 监理单位担当监理业务,应与工程法人签订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工程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嘉奖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其次十二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工程费用单独列支。 其次十三条 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编制工程建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立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立监理细则; 三、根据建立监理细则实施建立监理;
9、 nbs p; 四、建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其次十四条 工程法人必需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给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治理方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其次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与工程法人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规定承受监理 。 其次十六条 工程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展充分调查 讨论,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立的水利工
10、程建立监理 其次十七条 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需要托付国外监理单位担当建立监理业务时,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承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和监视。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当托付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进展监理 。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工程建立,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负责建立监理。 其次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处 罚 其次十九条 工程法人违反本规定,由工程主管部门赐予警告。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赐予警告,情节严
11、峻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单 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有意损害工程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赐予警告,情节严峻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值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 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峻经济损失和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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