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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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淄博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商品条码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商品条码治理,促进商品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章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肯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工程代码和校验码组成。(来自:)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工程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主管本行政
2、区域内商品条码监视治理工作。 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治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 (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给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八条 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商品工程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外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根据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连续使用厂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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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 商品 条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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