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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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 深圳市出租屋治理若干规定(2023修)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深圳市出租屋治理若干规定(2023修)(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依据2023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依据2023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其次次修订. 深圳市出租屋治理若干规定(2023修)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依据2023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依据2023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其次次修订,依据2023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依据2023年11
2、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治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安康进展,维护社会治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市政府对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治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治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治理。 市、区流淌人口与出租屋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治理机构)负责出租屋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视工作,采集流淌人口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帮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
3、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治理效劳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治理、消防治理及流淌人口户政治理,指导流淌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房产、建立、环保、税务、工商、人口计生、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依法实施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淌人口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治理机构,完善治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淌人口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淌人口治理,组织街道出租屋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出租
4、屋治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淌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规划生育治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详细方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治理实行出租屋流淌人口综合治理责任书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与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和出租屋治理机构签订。 本规定所称治理人包括经业主同意转租、受业主托付出租或者治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制止业主或者治理人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急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5、限期拆迁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供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由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准时组织撤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第八条 出租屋治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记载出租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和业主的根
6、本状况等内容。出租屋治理相关信息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治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应当主动向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申报房屋出租信息,领取编码卡。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的出租屋,应当准时向其业主或者治理人发放编码卡。 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鼓舞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立和治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展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应当监视、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公布房屋租赁信息,供应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效劳。 第十一条 租
7、赁住宅出租屋,由房屋租赁治理部门供应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 第十二条 制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的建筑构造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标准确定最小出租单位。制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转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展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
8、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治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应当供应编码卡、出租屋流淌人口综合治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治理的有关规定供应居住证;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供应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气构查验的规划生育有关证明。 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供应
9、由建立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立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对未签订出租屋流淌人口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无规划生育证明的,应当登记在册并准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出租屋治理机构应当做好流淌人口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应工作,并帮助公安机关、人口计生等主管部门做好各类专项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 流淌人口信息实行业主或者治理人、用人单位申报制度。 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以上的,业主或者治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流淌人口信息的登记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治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
10、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出租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应当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并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和相关部门: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展房屋租赁的; (二)工商业出租屋未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审核合格文件的; (三)通过供应虚假材料骗取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 房屋租赁治理部门撤销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后,出租屋通过整改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市房屋租赁治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依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八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1、(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作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出租屋治理机构的治理工作,自觉承受出租屋治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筑构造、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展定期查验,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四)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应当催促居住人员准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五)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根本状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治理机构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治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
12、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治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发觉出租屋治安隐患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帮助公安机关查处;发觉出租屋消防隐患的,准时排解或者催促承租人处理,发觉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发觉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托付他人帮助出租房屋的,应当向房屋租赁治理部门供应授权托付书备案; (九)依法缴纳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赁住宅出租屋时,必需照实向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和出租屋治理机构说明租住人数,出示
13、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照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准时通报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治理机构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二)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供应居住条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需于入住七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三)不得擅自转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消遣、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需符合有关规定; (四)制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
14、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制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制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制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 (八)发觉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觉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准时排解或者告知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处理,发觉出租屋业主或者治理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自觉承受出租屋治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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