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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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继承和进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视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爱护工作。 第四条建立、国土、房管、
2、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爱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城乡建立规划,并安排专项爱护经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必需坚持统筹规划、有效爱护、合理利用、科学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爱护与利用、继承与进展以及文物爱护与经济建立、社会进展的关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
3、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八条对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经调查确有爱护价值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公布为掌握性爱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原有的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镇)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
4、(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掌握性爱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爱护规划在该名称公布后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定前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展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四)涉及爱护规划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应当依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爱护区。爱护规划应当包括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设计或城市设计的内容,严格掌握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专项爱护经费。经费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需符合经批准的爱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需按法定程序进展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需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展施工,并切实爱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
6、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觉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马上停顿施工,爱护现场,并准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爱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需安全、合理; (六)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环境和水系。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爱护区内不得进展以下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 (三)破墙开店; (四)从事地下矿藏开采等资源开发; (五)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古村落应当编制相应的爱护规划。对根本格局、整体风
7、貌、空间环境、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等明确详细爱护措施。古村落爱护范围内的建立工程,在高度、形式、体量、颜色等方面应当予以掌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苏州古城爱护 第十六条苏州古城爱护实行全面爱护古城风貌的原则,爱护整个古城以及与古城有亲密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十七条苏州古城的爱护范围为外城河以内区域、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和寒山寺片。 第十八条古城内应当掌握古城容量,改善环境质量: (一)古城内应当掌握居住人口至25万人。 (二)调整工业布局,不再新增工业和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库不得扩建,影响古城爱护的,应当逐步搬迁。土地利用必需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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