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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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2328号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职工参与根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医疗保险掩盖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打算 (国发1998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2314号)和汕尾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与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应
2、范围 (一)困难企业中的在职人员;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参与所在统筹区域的根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工程、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进展水平和基金支撑力量等状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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