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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标准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立,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进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忙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进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养和自我进展力量的扶持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进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宜
2、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爱护、生态建立相结合,增加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进展力量。 第四条 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其次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加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鼓励约束机制。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策落实状况及目标任务完成状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3、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 (二)建立农村扶贫工程库,催促实施农村扶贫工程; (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安排规划和检查监视扶贫资金使用状况; (四)协调、催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帮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 (六)担当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进展战略及中长期进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进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连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立工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财
4、政预算,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坚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构造,建立与本地区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根据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 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分别根据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百分之十五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农村扶贫。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做好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兴旺地区对口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帮扶和协作工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
5、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工程、人才、技术,帮忙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进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信息平台,并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展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行动态治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肯定时期内连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监测和扶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贫困监测工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扶贫工程、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鼓舞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加经济建立,兴办教育、科技
6、、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法律效劳、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立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鼓舞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供应其他扶持。企业捐资、捐物参加农村扶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科技效劳体系,加大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 鼓舞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效劳,鼓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育人才,鼓舞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7、 第十四条 鼓舞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沟通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参加农村扶贫。 第十五条 鼓舞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效劳方式,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 推动实施扶贫再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县级统筹财政资金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进展普惠金融,扩大农业保险掩盖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 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展县域经济,建立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进展农村电子商务,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多渠道转移贫困人口就业,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
8、困地区进展村级集体经济、农夫专业合作社和农夫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动与区域进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立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气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待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加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在不转变用途的状况下,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者其他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安排给所在贫困地区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鼓舞农夫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托管和牲畜托养等方式
9、,带动贫困户增加经济收入。 其次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立、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立。 其次十一条 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爱护,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及地区间生态补偿制度。因地制宜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爱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难严峻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合理调整贫困地区根本农田保有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立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其次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充裕劳动力有序转移,关怀、帮忙解决贫困地区农夫工的实际困难。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
10、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播送电视、体育等根底设施建立,帮忙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播送、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其次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根底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费高中教育和学杂费、根本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完善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机制。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根底设施和机构建立,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
11、地区制度。提高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实施安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其次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效劳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赐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连续教育和有用技术培训。 其次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立,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2、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其次十八条 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推动优生优育工作,提高诞生人口素养。 其次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连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给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低保标准、五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实现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协调全都。对因灾因病等陷入临时性贫困人口供应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力量、丢失劳动力量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供应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难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学问普及、技能培训和
13、设施建立,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力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立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育规划,增加农村基层组织带着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力量。 第四章 扶贫工程与资金治理 第三十二条 扶贫工程和资金治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标准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资金工程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在扶贫规划内,贫困县可以统筹整合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进展和农村根底设施建立等相关涉农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应当结合扶贫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状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14、扶贫工程由建立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工程立项应当供应立项申请报告、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到村到户扶贫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保障扶持对象的选择权和监视权。 第三十四条 扶贫工程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工程,报省扶贫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工程主管部门建立扶贫工程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工程建立规划,年度扶贫工程主要从扶贫工程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规划投资的开发工程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工程建立规划批准后不得随便变更;确需变更
15、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扶贫工程建立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责任制、合同治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档案登记制、工程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工程符合政府选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根据规定实行政府选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立单位负责扶贫工程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工程前应当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工程档案。扶贫工程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扶贫工程的监视治理。扶贫工程建立完成后,工程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
16、,应当根据以下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进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进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根底设施建立;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立,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工程。 贫困地区城乡建立用地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本地扶贫。 第三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根底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夫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
17、益等因素进展安排。 第四十条 中心财政扶贫资金的工程治理费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工程治理费根据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工程治理费主要用于扶贫工程治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治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治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工程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 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展考核评价。详细考评方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
18、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治理状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状况。 第四十三条 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治理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状况进展审计监视,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其所在地县(市)打算进展审计监视。 第四十四条 扶贫资金安排及使用状况、扶贫工程规划及实施状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承受社会监视、询问。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立内容、建立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 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状况及资金使用
19、效益进展监视,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加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 对农村扶贫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经查不属实的,准时澄清,消退负面影响。 第四十七条 建立农村扶贫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对农村扶贫工作中因市场变化或者不行抗力等因素导致未到达预期效果,但已经勤勉尽责并且未牟取私利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视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惩罚;情节严峻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扶贫条例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