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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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23)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 深府2023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修理
2、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第三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
3、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心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治理方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 管部门)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4、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进展监视。 第七条市、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治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治理工作。 市治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建立信息化治理系统,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展统一治理。 其次章交存 第八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根据物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工程初始登记前交清。 物业工程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公
5、式计算收取: 其中:为该物业工程物业类型种类数量,代表第种类型物业,为第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第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 各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根据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各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效劳企业在收取物业效劳费时向业主代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定期将代收的修理资金存入物业 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状况报送市、区治理机构。市治理机构可依据状况适当延长物业效劳企业的交存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日常收取的专项修
6、理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治理部门依据本市状况,依法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修理基金(即住宅修理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修理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打算连续由物业效劳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打算移交给市治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打算移交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物业效劳企业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本体修理基金余额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通知欠交业主限期补交。 (二)物业效劳企业到区治理机构领取并填写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 (三)物业
7、效劳企业将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效劳企业等核实、处理。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物业效劳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且签字盖章的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区治理机构备案。 (六)物业效劳企业持经区治理机构备案的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市治理机构办理移交划款手续。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审核,业主委
8、员会可自行审核,也可以托付第三方机构审核;托付第三方机构的,其审核费用从物业效劳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根据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分期交存的,根据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该期内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根据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供应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物业以及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益性质的物业可不单独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帮助供应房地产分栋、分户数据等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根据业主大会
9、的打算使用。业主大会打算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有详细的收益安排方案。 第十四条需要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续筹金额和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由该物业工程业主大会打算是否续筹建立规模相当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六条业主未根据本规定交纳日常收取和续筹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为催交。 业主拖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全体共有局部的修理、更
10、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治理区域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担当。 物业局部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局部共 有物业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担当。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状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可以就物业效劳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范围进展商定,但不得扩大市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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