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渔业法实施细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疆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与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疆。(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其次章渔业的监视治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视治理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治理机构监视治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疆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内际水域渔业,依据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治理方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监视治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重要的、洄游性的
3、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治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治理。第四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疆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视治理范围;划定监视治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治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打算。第五条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依据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 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 汛和跨海区治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安排。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视治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疆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 依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展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视检查渔业法规的施 行。第九条
5、群众性护渔治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治理工作。第三章养殖业第十条使用全民全部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全部制单位和集体全部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全部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打算核发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值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 60%的,应当视为荒凉。第十二条全民全部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生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需予
6、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全部的水面、滩涂,依据国家土地治理法规办理。第四章捕捞业第十四条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二)以下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疆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疆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1、北纬 33 度,东经 125 度;2、北纬 29 度,东经 125 度;3、北纬 28 度,东经 124 度 30 分;4、北纬 27 度,东经 123 度。(三)以下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疆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疆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1、东经 112 度以东之 80 米等深线;2、东经 112 度以西之
7、 100 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需依据批准的海疆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掌握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
8、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制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第十八条消遣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治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治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治理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因科学争论等特别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
9、源品种,必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其次十条制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 定的治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制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其次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筑人工鱼礁的,必需
10、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筑人工鱼礁的,必需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筑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治理部门。其次十三条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其次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别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 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需经国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领取
11、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依据批准限额 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次十五条制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 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治理方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实行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其次十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状况进展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部门协同环保
12、部门调查处理。其次十八条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六章罚则其次十九条依照渔业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下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展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制止捕捞的贵重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展捕
13、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第三十条依照渔业法其次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第三十一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
14、罚款。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撤消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三十四条依照渔业法其次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担当责任。第三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
15、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除,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进展惩罚时,应当填发惩罚打算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第三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猜您感兴趣:1. 安徽省实施最渔业法方法全文2. 禁渔通告模板3.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最实施细则全文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