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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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南湖科技学院学术道德标准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提倡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的全部师生员工以及以学院的名义发表论文的其他人员。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也适用本标准。 其次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坚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立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标准: (一)进展学术讨论,应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在作品中引用他
2、人的成果,必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局部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局部或者实质局部;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需做出说明。 (二)学术成果发表、公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在科技探究中,必需一丝不苟地记录并照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展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精确的原则,不得有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根据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奉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商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全部署名人认可,全部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局
3、部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标准: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通过不正值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挨次,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讨论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状况表格时供应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力量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论文或著作。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公布。 (七)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学术道德标准作如下处理:
4、(一)在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赐予记大过或降级等处分、收回科研成果奖金。 (二)在第三条第(七)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对实行第三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对其获得的奖金、补贴等予以收回。 (四)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标准,由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视其情节轻重赐予警告、严峻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均不得参与学术嘉奖和先进个人的评定。 (五)教师违反学术道德标准,两年内不得参与学术嘉奖和先进个人的评定;学生违反学术道德标准,在校期间不得参与学术嘉奖和先进个人的评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标准
5、。 (一)校学术委员会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意见。 (二)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准时提交校纪委、学术委员会进展调查与仲裁。 第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争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打算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校监察处、科研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组织临时调查组,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状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展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
6、和证人到会说明状况或供应证据。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意见进展审议,假如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依据本标准第五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赐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科研处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五)假如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六)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需实行适当措施,爱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七条 校党委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打算赐
7、予当事人纪律或组织处分。 第八条 学生学术道德标准日常治理由教务处、学生处详细负责。 第九条 本标准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意外损害事故处置方法 南湖科技学院学生意外损害事故处置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当处置在校学生意外损害事故,爱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学生意外损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准时妥当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损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
8、致伤、致死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损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工部(处)长担当,成员由校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处)、保卫处、规划财务处、后勤效劳总公司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当法律参谋;下设学生意外损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到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其次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意外损害事故,学校马上启动学生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头运作,实行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意外损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觉损害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马上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
9、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准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抢救处理工作,防止次生意外大事发生。 (二)发觉者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汇报。所在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损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系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领导快速赶到现场,调查了解状况。 (三)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所在系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并热忱、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抚工作。 (四)意外损害事故的现场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戒备区予以爱护,并摄影或摄像留存,以便于调查和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
10、查大事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晰、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缘由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七条 意外损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损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学生所在系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并将全部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好记录备用。 (二)伤亡缘由、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保卫部门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损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损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四)学工部(处)
11、帮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依据投保工程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损害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校园播送、校刊等媒介的治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大事再次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损害事故负有肯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依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担当接待家属的费用、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担当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损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的确存在经
12、济困难,学校从人道主义角度动身,可对学生家属赐予适当的帮忙。帮忙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一般本科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别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赐予帮忙。 第十一条 假如受损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受损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害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 第十三条 处理事故的费用(含赔偿、帮忙金额)由校、系担当的份额由学校意外损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打算,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支付
13、。与辅导员、班主任有工作责任的系,系里担当局部费用,认定为一般责任的担当10%,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担当20%。对消失学生意外损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由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事故状况和有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依据事故状况和有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对在同一聘期内消失两起以上(含两起)重大学生意外损害事故(突发疾病事故除外)的年级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治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损害事故,参照本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湖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方法
14、南湖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大学生心理安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231号)、*南湖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南湖省教育厅 南湖省卫生厅共青团南湖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南湖省一般高校大学生心理安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湘高工委发20235号)和南湖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安康教育的意见(湘科院院字202326号)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安康教育工作,为有严峻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供应有效的危机干预效劳,削减或避开心理危机大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15、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关怀爱惜学生,坚持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仔细分析大学生心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缘由,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心理安康教育,启动大学生危机预警干预机制,切实抓好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安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实行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忙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询问学、心理安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展有目的、有规划、全方位的心理询问、心理治疗及转介,使其病症得到缓解、长久消逝或准时得到诊治,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四
16、条 各系领导、心理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心理询问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主管校领导和学生处负责人的指导下,参加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干预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辅导员及班主任是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骨干力气,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参加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其次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心情猛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转变,临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如离家(校)出走、情感危机、学习障碍、抑郁状态、冲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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