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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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五篇 社会,即是由生物与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人类的生产、消费消遣、政治、教育等,都属于社会活动范畴。动物或其他生物社会行为也属于社会范畴。社会指在特定环境下共同生活的生物,能够长期维持的、彼此不能够离开的相依为命的一种不简单转变的构造(社会又被歪曲,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5篇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篇1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2、财务治理,标准救助基金治理机构财务行为,爱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治理暂行规定(财金2023175号)及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方法(闽财金202316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厦门市除外)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治理、省级补助”的治理模式。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治理。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特地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遵守
3、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依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治理等财务工作。 其次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省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肯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赐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全部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拨付给设区市、县(市)的救助基金,主要包括:按各地上缴额全额回拨的交强险罚没收入,按省级筹集的交强
4、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额肯定比例拨付的资金。 (二)救助基金孳息; (三)社会捐款;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将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准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拨付、垫付、追偿、核销 第九条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不负责详细垫付工作,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以补助的形式向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据
5、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按相关规定进展审核,必要时应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状况。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展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救助基金专户,冲减原救助基金垫付款。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对的确无法追
6、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报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允许核销垫付款的情形包括: (一)责任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缺乏清偿的; (二)责任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缺乏清偿的; (三)责任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满3年未侦破的; (五)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不得用于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四章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7、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托付代理费用等,详细支出范围及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办公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办公、水电、邮电、交通、会议、物业治理等费用。 追偿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根据方法 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追偿垫付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查证等费用。 托付
8、代理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在筹集、垫付、追偿和治理救助基金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发生的托付代理费用。 其他开展救助基金治理业务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掌握追偿费用和本钱,保证追偿所得准时入账。 其次十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财政预算治理规定支付、核算费用支出。费用支出纳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经批准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中分账核算。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据财政预算要求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费用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其次十一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展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其次十二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
9、信息报告制度,准时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送救助基金的筹集、治理和垫付状况等财务信息报告。 其次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并于每年2 月1 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其次十四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每年应根据财政预算治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状况,承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展审计,并于每年2 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
10、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视检查 其次十六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法承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七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视检查救助基金的有关财务状况,如发觉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其次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治理进展监视和指导,如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篇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2023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治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12、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治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 地方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根据规定准时足额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视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帮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准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
13、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筹集、使用和治理救助基金状况实施监视检查。 其次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肯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赐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根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全部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14、国保监会)依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状况,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详细提取比例。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状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根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
15、户。 第十一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准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承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别状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详细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16、。 第十三条 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完毕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供应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方
17、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治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8、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展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状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第四章 救助基金治理 其次十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治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其次十一条 救助基金治理
19、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其次十二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托付代理费用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其次十三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治理,并应当根据规定用途使用。 其次十四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据本方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展追偿。 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
20、通治理部门应当准时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帮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进展追偿。 其次十五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其次十六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照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其次十七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状况,承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八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展审计、清算。 其次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
21、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详细治理方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三)依法监视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状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展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展处理、惩罚。 第三十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状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准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进展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
22、,赐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供应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并可以依据情形打算是否撤换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一)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展垫付的; (二)供应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方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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