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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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公布日期:2023.08.10 实施日期:2023.0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本方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2、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3、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治理和 监视检查工作。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治理和监视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由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
4、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由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国家今后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其次章 登记治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需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与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宅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供应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社会
5、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第八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心、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与失业保险的中心、省属在汉企业单位以及原根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与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期限依照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 本方法施行前尚未参与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方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或终止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登记事项不得涂改或擅自变更。 第三章 申报和征缴治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必需在每年1月1日至20日内,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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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社会保险费 征缴 暂行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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