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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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2、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 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修理资金治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 其次章修理资金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业主
4、、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修理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5、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第九条 由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治理。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6、;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一)业主或业主托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办理修理资金交
7、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工程)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展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展登记,向交存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 (三)业主或业主托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修理资金。 (四)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二条 应交存修理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修理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修
8、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修理资金。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的治理,由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打算。经业主大会依法争论打算划转的,根据以下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修理资金的打算、修理资金治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并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
9、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争论打算连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治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连续履行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账目治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治理资质和专业素养。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修理资金治理制度。开立的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的监视。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治理单
10、位应准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修理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修理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修理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治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担当修理工程费用。 物业治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
11、备的修理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局部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修理规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据需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状况提出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修理工程概况、修
12、理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详细办理修理资金使用手续的托付代理人。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修理资金申请; 2、专有局部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修理资金的决议; 3、托付办理修理资金使用事宜的托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修理资金使用方案
13、和修理施工合同; 5、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
14、、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修理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在
15、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修理资金: (一)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3个
16、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4、修理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修理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经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
17、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4、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后,未根据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修理应急施工队进展紧急修理施工,组织协调解决修理中的有关事宜。修理费用在相关业主的修理资金和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分摊列支。工程修理资料应予保存。 其次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
18、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三条 在保证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19、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其次十四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修理资金随
20、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房产部门及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其次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修理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其次十七条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修理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修理资金
21、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房产部门,已售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可以随时查 询。 其次十八条 修理资金治理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承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 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
22、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治理详细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9年7月23日河北省建立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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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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