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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沈阳市城市垃圾治理规定(2023修正) 沈阳市城市垃圾治理规定于2023年4月19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沈政令202356号公布;依据2023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爱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法等局部政府规章的打算修改。该规定共33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公布的沈阳市城市垃圾治理规定(沈政令202321号)予以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爱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法等局部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爱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法等局部政府规章的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打算,对以下政府规章进展修改。 。 三、将沈阳市城市垃圾治理规定(沈政令202356号)其次十八条修改为:“对未根据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治理部门责令补交,逾期不交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将沈阳市城市垃圾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删除。 。 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垃圾治理
3、规定(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治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安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治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治理地区的垃圾治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建立治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治理和监视工作。各区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治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治理
4、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加的原则。 第六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采纳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治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嘉奖。 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治理企业负责收集治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治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制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制止从楼上
5、扔弃垃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治理单位,应根据建立部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到达规定的密闭要求。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需自备垃圾容器。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立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撤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止建立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立等缘由确需撤除的,建立单位必需根据“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
6、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需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以下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治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便投放。 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
7、标准缴纳垃圾治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急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第十七条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规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展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宾馆、饭
8、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展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 其次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 其次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治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担当。 其次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取得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制止乱排乱卸。 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确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需到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
9、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 其次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治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需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展密封改装。 其次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准时去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去除状况进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其次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惩罚: (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未准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去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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