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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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烟政发202333号 附件: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二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治理。各县(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来自:)因建立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拆迁人应按规定标
2、准缴纳拆迁治理费。 托付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支付托付拆迁费。托付拆迁费标准,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拆迁人与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拆迁人托付拆迁单位撤除房屋和清运垃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必需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状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揭发布后,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可以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纳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详细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依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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