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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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孝昌县城市治理执法局 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2023年8月 “以案释法”:加强渣土、违建、市容市貌治理及惩罚 一、渣土、建筑垃圾方面: 为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推动我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整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做以下讲解:(供大家共同学习、沟通)1、标准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城市治理执法局核准,只用于建筑垃圾消纳,严禁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场。 法律依据:建立部【2023】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治
2、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2、标准和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治理。需要回填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治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明确详细的处置数量、渣土性质、处置时间等,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治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打算。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明确详细的处置数量、场所、时间和运输线路等;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建立部【2023】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第七条。 3、标准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治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根据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
3、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建立部【2023】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第十四条。 4、标准和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市场治理。建筑垃圾不得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具备从事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要遵守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文明施工。 法律依据:建立部【2023】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第十三条。 5、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处置收费制度。本着“谁产生,谁担当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收费制度。详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建立部【2023】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6、标准和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
4、治理。坚持“效劳至上”的治理理念,结合现代科学的数字化城管手段,逐步将全部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全部进展数字化治理,做到发觉问题准时,处理问题到位,全程跟踪问效,全面提升治理和效劳手段。 7、违反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建立部【2023】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 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准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
6、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立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7、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根据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干净,车身不干净的,
8、应当准时清洗、修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需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去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去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案例 五河县城市治理行政执法 行政惩罚打算书 (五)城管(市容)罚2023AJ023号 当事人 许晓三
9、 地 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XXXXXXXX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接受状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许晓三于2023年7月17日15时30分,在五河县城城关镇青年路中段,驾驶皖C/XXXXXX绿色环保型渣土车 ,因未掩盖严实遗撒 ,造成青年路中段路面污染 ,经现场勘验该工地车辆污染路面长30米宽2.3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和申辩。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和蚌埠市城市治理
10、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打算赐予以下行政惩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对作出罚款的惩罚打算,在收到本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五河支行(帐户名: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治理局,帐号: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打算,可自本打算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五河县 人民政府或 蚌埠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五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惩罚打算不停顿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11、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三、图解: 文字讲解: 一、简易程序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稍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应将行政惩罚打算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惩罚打算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惩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状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二
12、、一般程序 在城市治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觉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根据一般程序进展处理: 1、立案呈批。城管执法人员对发觉的违法违章行为,应马上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准时开展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 (包括2人)以上进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1)、现场勘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应快速勘验违法现场,查明违法事
13、实。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的要求,将勘查时间、地点、勘查人、在场证人、证据和勘查询问记实等逐栏填写清晰,经被勘查人、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收存。 (2)、取证。对违法行为的目击者、受害者、知情者和有关人员,应分别进展访问和取证。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有关人员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并可以请两名在场人员见证。证据收集包括有关的协议、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原始资料。 3、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前,应当书面对当事人说明惩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惩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仔细听取,并制作好告知笔录。 4、提出处理
14、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承办部门同意后再报局机关法规监察科审核批准,或由行政执法组织领导集体争论打算。 5、听证程序。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打算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超出三日当事人不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6、听证的进行。执法部门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并负责听证工作的详细承办。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参与人包括行政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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